(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7日電)為加速國內減碳並接軌國際碳定價,「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施行,加速訂定減碳相關子法,並在今天公布碳費費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組改為環境部)先前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並修正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氣候變遷因應法做為母法,相關12項優先子法陸續推動,宣告排碳有價,建立碳定價機制及交易平台,預計開徵碳費。以下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及12項子法大事記。
--112年2月15日,「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施行,2050年國家淨零排放目標明確入法,以5年為一期方式研訂階段管制目標來逐步落實。
--112年5月31日,「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發布,規範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
--112年9月14日,「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發布、1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完成登錄期限調整為每年4月30日,查驗作業調整為不得連續6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盤查登錄與查驗時程分開,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4月30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5日,「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發布。
修訂認證機構資格及新增認證管理;導入多元專業擴大查驗參與,讓有意願的專業機構可依市場需求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強化查驗人員資格及訓練規範,為確保查驗人員查驗能力,新增查驗人員應經必要的入門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應合格,其中入門訓練應完成40小時以上。
--112年10月12日,「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發布。
自願減量取得的碳權用途較廣,未來可以在碳權交易所交易,供排碳大戶抵減碳費;另外,也可以在應實施環評的工廠、工業區、火力電廠或高樓建築等環評案中抵減。
--112年10月12日,「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發布。
增量抵換辦法前身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但之前是在個別環評案中要求,此辦法訂定後成為全台一致性規範。
--112年12月1日,「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的委員組成相關規範,設有學者專家8名、各部會代表共7名、公民團體代表6名,總計有21人組成;包含環保團體、社福相關團體,另外也會有產業公協會等,以衡量平衡性。
--112年12月29日,「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發布。
未來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發布日期將提前,從現行每年12月31日前提前至6月30日前,意即今年6月30日前就會公布2022年排放清冊;地方主管機關的減量成果,也應在每年9月30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
--113年7月1日,「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發布,於同年8月15日施行。
依本辦法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減量額度以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減量額度經過交易或拍賣後,由環境部移轉且移轉僅限1次,以確保市場穩定。
--113年8月29日,「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布。
推估收費對象約500廠(計281家公司,其中有141家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排放量約155百萬公噸,約占全國總排放量54%;500家排碳大戶需試申報碳費、並擬自主減量計畫。
--113年10月7日,環境部召開第6次碳費費率委員會,經委員討論,建議一般費率訂為每噸碳新台幣300元,優惠費率A、B分別為50元、100元起;預訂114年5月底前試申報碳費,115年正式收費。(編輯:陳清芳)11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