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法國布傑12日綜合外電報導)聯合國氣候峰會今天在法國巴黎敲定旨在遏阻暖化的全球性協定,這份「巴黎協定」為何具歷史意義,和「京都議定書」又有何不同,綜合「時代」(Time)雜誌等媒體整理如下:
●巴黎協定怎麼敲定的?
2009年哥本哈根會談破局之後,各國致力於鋪路工作,巴黎協定就是集這些年努力之大成。各國最終同意從頭做起、由小到大的作法,由各國自行呈交減排計畫,而非擬定一體適用的策略,大幅簡化了談判過程。
近200國代表11月30日起齊聚巴黎市郊布傑(Le Bourget),會談1個半星期之後擬定草案,12月10日開始進入最緊張的談判階段。各國代表昨晚閉門討論、各國總統電話熱線、法國領袖們修訂必要條文之後,各方達成妥協,敲定最終協定。
●巴黎協定長期與短期目標?
簽訂「巴黎協定」的用意,是希望宣告100多年來作為推動經濟引擎的化石燃料開始步入歷史,並表現出全球政府認真在看待氣候變遷。協定納入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包括仰賴油氣生產收益國,展現氣候議題上前所未見的全球大團結。
長期方面,「巴黎協定」要求簽署國遏阻排放,以2100年前不比工業時代前升溫攝氏2度為目標,理想是維持溫度升幅在攝氏1.5度以下。
短期而言,「巴黎協定」鼓勵各國花費數兆美元因應暖化衝擊,包括興建海堤等基礎建設、開墾貧瘠土壤、開發風力與太陽能等再生能源。協定要求已開發國家2020年起年撥款1000億美元予開發中國家作為抗暖化資金,這個金額是「最低限度」,預料會逐步增加。
●巴黎協定透明度目標?
協定允許各國自行判定減排量,未達成本身排放目標的國家不會受罰,但要求如實通報減排行動,需每5年檢討並提交加強行動的新計畫,但對「有需要的」開發中國家,容許若干「彈性」。
●巴黎協定損失與損害條款?
美國長期以來反對協定納入承認氣候相關災害的「損失和損害」條款,擔心會導致極端氣候損害相關索賠,「巴黎協定」最終納入此項條款,但特別註明損失與損害不涉責任或賠償。
●巴黎協定有約束力嗎?
峰會前各界激辯協定是否應具約束力,最終敲定的「巴黎協定」,在通報要求等方面具約束力,在要求各國自訂減排目標方面,卻又不具約束力。
●敲定巴黎協定的關鍵要角?
主辦國法國。法國此次表現幾乎贏得一致讚賞。他們傾聽所有與會國的意見後草擬條文,妥善化解所有疑慮,促成協議無異議通過。
美國、中國大陸與印度領袖也扮演要角。過去談判氣候協議時常扮演攔路虎的這3個國家,在此次峰會前堅定承諾減排,也承諾會在峰會參與正面討論。
無力抵抗氣候衝擊的小型島國,尤其是馬紹爾群島共和國(Marshall Islands),意外成為峰會關鍵。這些島國力促各國訂定更具雄心的氣候目標,最後大致達到了目的。馬紹爾群島領導的聯盟贏得美國、巴西、歐洲等100多國支持,最終促成協定內納入長期目標。
●巴黎協定的歷史意義?
巴黎協定被譽為第一個真正的全球氣候協議,富國和窮國都承諾致力抑制不斷增加的溫室氣體排放,並設定廣泛長期目標,要在本世紀達成淨零排放。
形容巴黎協議「具雄心」的法國外交部長法畢斯說,這項協議將標誌著「歷史性轉捩點」,致力避免地球過熱帶來災難性後果。
●大家都滿意巴黎協定?
多數國家滿意,各國代表在評論階段盛讚協定條文大致公平且考慮周全地呈現各國的盼望,儘管各界對於處理氣候變遷導致的災損,未能達成重要的妥協。
協定符合眾多環保人士的要求,最滿意的部份,在於協定納入長期減排目標,也明定每隔5年檢討1次等確保透明度的具體措施。美國生態保育團體「喜艾拉協會」(Sierra Club)的庫奎特(John Coequyt)就說,協定包含「環保社團盼望的所有核心要素」。
但也有人批評巴黎協定太過軟弱,未提供開發中國家足夠支持。英國環保組織「地球之友」(Friends ofthe Earth)的美國籍主席皮卡(Erich Pica)認為,此份協定「並不公平、並非根據科學訂定」。
●巴黎協定和京都議定書有何不同?
「京都議定書」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簽署,條約自2005年2月16日生效,到2009年2月,共有183個國家通過該條約(超過全球排放量的61%)。美國曾經簽字,但並未送交參議院表決。
「京都議定書」規範簽署國,在2008年2012年的第1個5年承諾期間,將各國碳排量比1990年平均水準再降5.2%。2009年哥本哈根峰會未能就2012年減排目標達成約束力協議,2012年多哈峰會各國仍未達共識,因此決定延長「京都議定書」第2個承諾期,至2020年完結。
●台灣對巴黎協定的反應
環保署長魏國彥12日受訪時,坦言要在21世紀末限制升溫2度,是「很難達成的任務」。魏國彥表示,相較上個世紀,21世紀至今已升溫0.8度,因此21世紀末前限溫2度的協定,「已經夠積極了」。他說,外界關注的重點不應只是升溫1.5度或2度,而是協定拍板後的積極作為。(譯者:中央社鄭詩韻)1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