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3日電)風電國產化政策轉彎引發議論,經濟部今天表示,3-1期風場因已簽署行政契約,國產化政策並未改變;3-2期則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樣態,只要風場符合如期併網前提,可以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免除國產化規定。
歐盟近期主張風電國產化政策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台歐諮商範疇為區塊開發3-2期,國產化爭議再度浮上檯面。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邀集開發商座談,釋出只要如期併網,將鬆綁國產化訊息,引發業界議論。
經濟部產發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由於正與歐盟進行諮商,除了遵守國際自由貿易規則,產發署也會持續支持國內產業升級具國際競爭力。因此,包括WTO的國際貿易規則、國內產業出口迫切的綠電需求、既有規範與契約的法遵,以及國內產業的健全發展,都是政策考量的要點。
經濟部強調,台灣經濟以出口為導向,國際品牌對於綠電的要求(如RE100),在時間與數量上都更加迫切。為求能達成2030年台灣製造產品出口時的綠電比例40%的政策目標,勢必要強化綠電供應,其中,離岸風場如期併網更顯重要。
針對各期產業關聯政策,經濟部表示,3-1期本就不是台歐盟諮商範疇,各開發商已與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經濟部依法行政,相關政策並未改變,產業關聯政策應依行政契約規定繼續執行;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樣態,業者可循原有機制主張其權益。
3-2期方面,經濟部表示,已進行公開招標,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提出產業關聯方案變更申請,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下,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加速產業關聯方案的變更審查。
不可歸責事由的樣態包含「國內產製產品之品質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達標者」、「國內產製產品之數量或交貨期無法配合選商結果公告之併網期程者」、「國內產製產品之交貨條件(包括採購價格在內)不合理者」。
產發署表示,開發商申請變更應備妥變更項目的原訂需求規格,包含規格書、交貨期程等具體需求資訊,及具體的變更事由與佐證資料;如是以國內產製產品的交貨條件不合理者為申請事由,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的相關佐證文件。
至於3-3期,經濟部表示,未來階段的產業關聯政策將朝開放的大方向考量,透過國內練兵經驗,輔導國內供應鏈提升能力,以國內產業在產能、品質與價格面向上,具備國際競爭力為目標。(編輯:張良知)1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