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訂指引 查驗機構不得宣稱受訓可成法定人員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9日電)環境部今天公布溫室氣體查驗指引,新增查驗機構不得宣稱受訓後即可成為法定查驗人員,做為招生宣傳,未來若違反相關規定不排除會通報公平會處置;指引預計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

環境部今天公布溫室氣體查驗指引,包含新增查驗機構公正性與獨立性規定、強調查驗機構開設課程倫理規範,以及執行查驗作業應遵循原則等3大面向,預計明年1月1日起實施。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告訴中央社記者,本次修正較特別之處,在於新增查驗機構倫理,強調查驗機構相關訓練只能訓練專業技能,不得對外宣稱可依上課證明或結訓證明文件而成為法定查驗人員;未來若仍發生相關情況,不排除會向公平會通報處置。

黃偉鳴強調,根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所定查驗人員,應先任職經環境部許可的查驗機構,並符合相關訓練、實績等查驗人員要求,向環境部提出申請並獲得認可後,才能取得查驗人員的資格。

根據「溫室氣體查驗指引」,本次新增規定查驗者與受查驗者不得為關係企業;且查驗人員也不得與受查驗者的溫室氣體和製程數據產出重要人員有密切個人關係。

此指引也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規定,明定盤查邊界範疇、確認排放係數、檢視熱值及碳含量資料來源及新增盤查報告書重點查驗內容。

另外,指引也針對專案型查驗案件新增拆案原則、增列小型及微型自願減量專案規模定義等,明確查驗作業程序。

環境部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去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新增徵收碳費與強化自願減量等多元減量機制規定,並於去年9月已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將盤查登錄與查驗時程分開,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4月30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編輯:陳政偉)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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