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7日電)工總建議台灣碳費與碳邊境調整機制同時實施。環境部今天表示,內部討論過程中有提出關於台版CBAM的概念,但現行規定要設計碳關稅難度會很高,建議先觀察國際走向,不排除未來須修法。
工總昨天表示,徵收碳費應與台灣碳邊境調整機制同時實施。為避免碳洩漏,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1條規定,環境部公告的事業進口產品可徵收碳稅(費),基於徵收碳費應參考國際間做法及考慮公平性原則,環境部應儘快完備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邀請環境部部長就「邁向碳有價時代,碳費擬定時程表及碳費審議委員會之相關內容」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質詢表示,現行氣候法第31條雖然規定進口商品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取得減量額度,但這屬於自願減量,與歐盟不同,可能在母法就不符合歐盟的需求;並要求環境部於2個月內提交可行性評估報告。
環境部長薛富盛答詢表示,在內部有討論關於台版CBAM的可行性,但若要推動不排除需要修法。
環境部次長施文真接受媒體聯訪時補充,的確就現在氣候法第31條若要做為台版CBAM法源,就設計上難度會很高。
施文真說,歐盟自2005就有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但到了去年才真正提出CBAM,因為這樣的制度就會讓國際貿易關係緊張;因此可以先觀察其他國家實施邊境調整機制後的情況,在施行的過程中是否有什麼錯誤可以學習。(編輯:陳政偉)1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