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 分階段徵收碳費2050淨零排放

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徵收碳費機制。(圖取自Pixabay圖庫)

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徵收碳費機制。(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徵收碳費機制;徵收對象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能有效減排且達指定目標者,適用優惠費率。新法也建立碳足跡核算標示因應減碳趨勢。

此外,為因應國際碳關稅趨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的產品時,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

行政院會去年4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委員會聯席審查及朝野協商;不過在最後一次朝野協商時,2050年淨零排放、主管機關、碳費徵收等關鍵條文仍未達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採表決方式處理氣候變遷因應法保留條文,由於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39年(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達成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而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地方政府應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學者、專家、團體,訂減量執行方案,並送交地方政府的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

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得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徵收,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措施,能有效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費優惠費率。

碳費徵收後將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溫管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用途,包含補助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補助地方政府及機關執行業務等。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事業及政府得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可申請帳戶,得將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

新法也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並增訂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編輯:蘇龍麒)1120110

(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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