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協商 行動綱領4年檢討一次

朝野黨團4日協商攸關2050年淨零排放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圖取自國會頻道YouTube頻道網頁youtube.com)

朝野黨團4日協商攸關2050年淨零排放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圖取自國會頻道YouTube頻道網頁youtube.com)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4日電)朝野黨團今天協商攸關2050年淨零排放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會中達成共識,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依聯合國氣候公約每4年檢討一次。

行政院會去年4月21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除將2050年淨零排放入法,也將分階段,由大至小徵收碳費,最快2024年起實施。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溫管法草案,但包含2050淨零碳排、主管機關、碳費等關鍵條文都保留。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討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經過近3個小時協商,朝野取得部分條文共識。

朝野協商後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等,擬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行動綱領。

由於政院版草案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應主辦氣候變遷因應公正轉型推動事項,民進黨團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增訂主辦機關應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整合各機關公正轉型行動方案,並定期擬定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及編寫成果報告,條文在會中也取得共識。

此外,朝野也對逃漏碳費罰則取得共識。協商時決議,依規定繳納碳費,若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依碳費收費費率2倍計算應繳費額;若逃漏碳費,除計算徵收逃漏碳費,也要追繳最近5年應繳費額。

不過包含2050年淨零排放、主管機關、碳費徵收等關鍵條文,朝野仍未決定;擔任會議主席的游錫堃裁示,5日下午將繼續協商。(編輯:張均懋)1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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